赖昌星,一个熟悉的名字,一个陌生的人物。
1999年4月20日,中共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以海关为主,中央纪委组织协调彻底查清此案。1999年8月18日,办案人员正式进驻厦门。然而,在专 案组抵达厦门的前5天,也就是1999年8月13日,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携同妻子儿女举家从香港远走加拿大。 转眼间,赖昌星在加拿大一“赖”就近10年。10年来,这位受中国政府通缉、遭加拿大政府遣返的经济大案涉嫌要犯,在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庇护之下,似乎日子越过越好,最近更获得加拿大工作许可(Work Permit)。赖昌星还向本报透露希望找一份地产相关的工作。
消息曝光后,引起海内外一片哗然。不少人第一反应都是十分惊讶。因为赖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难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长期受到国际通 缉、又被加拿大政府确认要驱逐出境的外国逃犯,加拿大为什么会向这样一个外国人签发工作许可呢?这是否意味着赖昌星可以合法地留在加国呢?为什么要求遣返 赖昌星回中国,和向赖昌星签发工作许可的机构,都是加拿大移民部?这说明了什么?另外,这位昔日在中国“呼风唤雨”的人物,10年来在加拿大到底是怎样生 活的?《环球华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和赖昌星本人,为大家解开种种疑团。
获发工作许可的法律依据
熟悉《加拿大移民法》的法律界人士对于移民部向赖昌星签发工作许可这一举动并不感到奇怪,反而认为这是依法行事。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加拿大给予赖昌星工作许可表示不满。温哥华资深移民律师钱路介绍说,加拿大政府发给赖昌星工作许可,依据的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 保护条例》。根据这个条例第206条规定,已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工作就不能自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一是已经提出避难申请,但加 拿大政府对其申请尚未做出决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经拒绝其避难申请,而且下令将他驱逐出境,但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
赖昌星符合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加拿大政府向当事人发出驱逐令;二是这个驱逐令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执行;三是当事人如果不工作 就无法维持生计。钱路律师指出,头两条是没有什么争论的,关键是第三条,如果移民部接受赖昌星不工作就不能生活的说法,就没有理由拒绝向赖昌星签发工作许 可。因为这是法律条文规定的。
立法原意保障纳税人利益
曾在赖昌星案中担任移民部专家证人的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则解释了“工作许可”背后的司法逻辑。他说,加拿大法律制度 的设计和运作中,考虑到“犯人也是人”的观念。在加拿大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如果这些人的案子拖延太久,而他们在加拿大又没有收入, 就可以考虑发给他们工作许可。这样,一来可帮助他们自食其力,二来也可鼓励他们依法纳税,减轻因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对加拿大纳税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杨诚指出,加拿大设置这种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基于人道和国内福利压力的考虑,不得已而为之。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加拿大这种制度会 不会被滥用,则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这种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况看,如果加拿大政府发现一个被拒绝避难申请的外国逃犯拥有大量金钱,不需要工作也能正常 生活,则不会向他发放工作许可。按此常规,可以推断,赖昌星这次获得工作许可,说明加拿大政府认为他在生活上已经遇到相当程度的经济困难,而有工作的必 要。不过,这个判断是不是正确,就见仁见智了。
工作许可不等于居留许可
那么,赖昌星这次获得工作许可,是不是意味着加拿大政府接受了他的难民申请,或者改变了要将他驱逐出境的决定呢?
钱路认为,这两者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赖昌星之所以拿到工作许可,是因为加拿大的法律给了他这样的权力。但这与是否接受他的难民申请和是否驱逐他出境完全没有关系。
杨 诚分析道,赖昌星的案子拖了十年,主要是由于加中两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上仍然存在巨大差异,双方开展涉及刑事罪犯的司法合作上还有很大的障碍。两国在 1994年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后,竟然至今没能订立引渡条约,按移民法遣返罪犯也困难重重。而另一个原因是加拿大有的法官和官员对中国的法制缺乏了解和信 任。要那些对中国没有多少了解的加拿大风险评估官员来论证,赖昌星回国后不会有风险,确实不容易。加拿大的行政司法官员对中国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形成的偏 见,不是在短期内可以改变的。所以,赖昌星的案子可能还会拖上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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