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华裔无牌移民中介王迅因大规模、有组织移民欺诈被检控一案,日前已由温哥华的卑诗省法院一审判决,但针对此案的关注却并未因此告一段落,人们更关心的是此案对加拿大移民政策的影响和冲击。
从案发到宣判
王迅是今年2月10日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宣布起诉的,而早在2014年10月,CBSA就公开表示王迅涉嫌无牌从事移民顾问服务工作,并涉嫌教唆、帮助新移民在申请枫叶卡续期时提供虚假材料。
2月10日时CBSA表示“掌握至少165例欺诈实例”,并指控王迅15项涉及移民及难民法(IRPA)、刑法(CC)、税法(ITA)相关罪名,包括非法移民咨询、虚假陈述、伪造文件、诈骗、非法获得税收抵免、逃税等。
王迅(Xun “Sunny” Wang)出生于中国上海,1997年移民来加,现居住于加拿大卑诗省列治文市,已婚,有两个子女。他曾从事过保险、移民中介等工作,自2006年起,在 温哥华注册“新能顾问有限公司”(New Can Consultants Ltd. )和“威龙国际投资有限有限公司”(Well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td.),无牌从事移民顾问工作,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温哥华市布拉德街,在卑诗省、阿尔伯特省和中国国内开设办事处,雇佣总计至少14名工作人员。
调查显示,王迅在2006-2013长达近8年时间里共计为多达1200名以上的中国籍加拿大移民申请者提供带有欺诈性质的移民申请和永久居民身份保持服务,总共收受服务费用1000万加元以上,其中王迅个人获利270万加元。
香港《南华早报》日前曾刊文称,王迅的客户“大体上是有钱人”,但此说 其实并不确切,据CBSA和加拿大联邦公民及移民部(CIC)公布的资料显示,委托王迅进行不当移民相关业务服务的包括联邦投资移民(IIP)、联邦企业 家移民(EN)、加拿大经验类别移民(CEC),也包括根据国际流动计划所聘用的外劳(IMP),其中既有富人,也有并不富裕但想“抄近路”转移民的普通 中国籍留学生、外劳等。
王迅协助造假的手段花样繁多,有些简直胆大妄为甚至匪夷所思。除了并不算罕见的学历、雇主证明造假外,王迅的公司还伪造中国及加拿大出入境图章,在中国护照上假造出入境记录以满足枫叶卡所要求的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下限,甚至有些客户的中国护照本身就是伪造的。
为满足IMP和CEC的要求,王迅使用“新能顾问有限公司”将委托这类 申请的客户“聘用”为员工,这些“员工”有看似完美无缺的名片甚至工资条,但实际上这些“员工”并不在公司上班,甚至根本不在加拿大境内,他们的“工资” 也是子虚乌有,或索性是自己发给自己的,IE之类社会保险和福利所需费用,则是“员工”自己承担的,“员工”留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但事实上通过这些住 址、电话所能联系到的都是王迅或其雇员。
2月10日被宣布起诉的除王迅本人外,还有李文良(Wen Liang Eric Li,音译)、马金(Jin Fanny Ma,音译)、江文(Wen Vivian Jiang,音译)、吴敏坤(Ming Kun Makkie Wu,音译)、贺小锋(Xiao Feng Heki He,音译)、李丽(Li Ely Li,音译)和叶真文(Zheng Wen Vicky Ye,音译)等7名同案犯,他们被控以10项违反刑法和IRPA罪名,包括不实陈述、虚假辅导、伪造、欺诈等,其中5人日前业已出庭,Wen Liang Eric Li和Xiao Feng Heki He仍然在逃并被通缉。
刑事检控专员帕特森(Jessica Patterson)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长期、大批量、有系统地造伪,以协助委托人非法获取、延续移民身份,或骗取入籍资格,不论涉案人数、造假规模和涉 案金额都是加拿大史无前例的,因此求处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法官哈里斯(Reg Harris)最终判处王迅徒刑7年,并分别以非法骗取退税和逃税课以18.7万和73万加元罚金。帕特森表示,王迅如能在几个月内如数呈交罚金,其刑期 有望酌减。她表示“法官作此判决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戒,也在于公示一条信息,即这样的行为是绝不会被容忍的”。
尽管王迅此前承认全部罪名,但其辩护律师克拉克(Ritchie Clark)仍在庭上为其辩护称,其行为仅仅是“诚信缺乏”,不应被判刑过重,不过这一辩护并未得到法官支持。王迅已决定提起上诉。
不仅仅是移民欺诈
王迅案在华人圈被关注的重点,自然是移民欺诈本身,以及曾是其客户的1200多委托人未来会否被取消移民资格。
尽管部分本地和外地华文媒体认为,鉴于王迅的客户涉嫌从造伪、欺诈行为中获益,他们中许多人的移民身份可能被取消,而法官哈里斯在宣判时也的确未排除这种可能,但检控专员帕特森稍早却表示,目前还无法确认CBSA将如何处理如此众多的委托案例。
此前曾有一名名叫Che Fang、2009年持学生签证抵达加拿大,以“新能”财务分析师名义申请CEC的客户被CIC怀疑身份造假拒签,对此联邦法院法官曾表示,应进行进一步 充分查证,并给申请者足够时间回应,才符合程序公正原则,仅凭“案底”拒签并不妥当,并裁定撤销原判决,交由其他移民官重审。由此个案可以推定,对这些王 迅公司的委托人,CIC和其它有关机构处理时会十分慎重。至于一些华文媒体、移民顾问和部分华人所担心的“此案将影响华人今后移民来加”,至少从理论上这 种担心是多余的,CBC和《温哥华太阳报》等主流媒体连日来均指出,处罚的目的是惩罚并杜绝移民欺诈行为,并不针对特定来源国或族裔。当然,事实上的影响 终究是会有一些的。
主流关注所更担心的,是由这种“工业化规模”移民欺诈所带来的公共资源浪费。
正如西门菲莎大学(SFU)犯罪学高级讲师巴里.卡特赖特(Barry Cartwright)所指出的,这种精心设计、程序复杂、隐蔽性极强的移民欺诈行为很难被查处,即便有线索,查处起来也是费时费力、劳民伤财,这种行径 的曝光会让人们从总体上怀疑整个国家的移民、难民甄别体系,比如在一年内甄别30万移民,或两个月内甄别2.5万叙利亚难民,是否能避免类似王迅这样的造 伪者将大量不符合资格者塞进来,这种怀疑很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要么移民、难民的整个接纳安置体系都不得不伤筋动骨,要么政府将不得不额外耗费更多人 力、财力去扎紧篱笆,而为这一切埋单的都将注定是“好加拿大人”。
法官哈里斯在判决书上也明白表示,加拿大整个国家的移民和税收政策,都 成了“一起精心设计骗局的受害者”,王的行为在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和人口走私盛行的大背景下,动摇了加拿大人对本国移民体制的一切信心,在解释量刑标准时哈 里斯援引卑诗省上诉法院法官斯特罗姆博格-斯坦因(Sunni Stromberg-Stein)的话指出,采用欺诈手段协助非法移民进入加拿大,很可能激化本国社会种族偏见,引发种族关系紧张,从而对加拿大社会各个 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从根本上损害加拿大合法纳税人的利益。
哈里斯还引述最高法院法官克里(Peter Cory)的话指出,王迅的行为助长了骗取退税和逃税的行为,这些被骗逃税款的缺口都要由合法纳税人去填补,更有甚者,查处这种行为同样要花费合法纳税人的更多税款。
华人:症结不在富与不富
尽管部分熟悉华人圈的人士指出,许多王迅的委托人是中国富人,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目的是既获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权或国籍,又不必付出在加长期居住的代价,一些人士更进而提出,应重新检讨“视资产多少为申请者是否有意在加生活标尺”的传统移民官思维定式。
但问题显然并不那么简单:如前所述,多达上千的委托者并非都意在骗取妻儿在加拿大合法生活的资格或逃脱“移民监”,而是从骗保、逃税到获得其它工作、学习便利,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这些五花八门的委托,其共同点其实只有一个——为获得单方面有利于己的结果,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付出一切代价,哪怕作奸犯科也在所不惜。
正如一些分析所指出的,数以百计的委托者明明知道自己正在接受的是欺诈教唆,他们中不少人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却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违法培训,积极主动地配合欺诈者的欺诈行为,王迅及其雇员的许多不法行为倘没有这些客户的主动配合,是很难得逞的。
不仅如此,这些委托者为换取这种不正当服务,还不惜付出不菲的代价,这 实际上鼓励、刺激了王迅及其雇员的行为,为作奸犯科提供了市场基础。本地西人媒体指出,王迅在本国和中国各处所设立的分支,只有很少真正支取固定薪水的雇 员,绝大多数雇员除了业务提成外几无其它收入,正是所谓“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由此带来的所谓“发财机会”,才让这个非法经营团队在长达8年时间里得以维 持,甚至保持着“高昂士气”。
事实上这种“只要结果符合自己利益,过程可以不择手段”的逻辑,在一些华人中是有深厚土壤基础的,近年来被屡屡曝光的各种非诚信行为,如月票伪造、假驾照、假结婚、假政治难民……都是这种逻辑的表现,王迅这种“工业化造假”,正是前述造假土壤所结出的恶果。
华人社区倘不能从根本上反省这一与法律、道德、华人传统和加拿大价值观背道而驰的逻辑,而一味执着于“案件会否影响投资移民项目”之类细枝末节,后果无疑将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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