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只是针对罪犯和恐怖份子?
保守党政府说新移民法中赋予政府撤销公民身份的权力,只是针对严重罪犯、恐怖份子和出卖国家的人。但是,新法所针对的只是那些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公民,那些在本土出生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即使犯下最严重的刑事、叛国或恐怖活动,新公民法对这些公民都不会有丝毫影响。
大律师公会认为,撤销公民身份的理由太广泛,这些罪行所涉及的价值在于对加拿大的忠诚(loyalty)和某些加拿大人的理想(ideals)。可是,为何只是拥有双重国籍加拿大人的忠诚才被质疑呢?
法律界指出,无论是恐怖活动或瞒税,妥当的做法是在相关的法律(即刑事法和税务法)定出规定,而非透过公民法来试图解决问题。无论是惩罚恐怖份子又或向海外收入惩收税款,都应该所有加拿大人一视同仁,而并非只针对移民或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
真实的个案告诉我们,恐怖份子不一定便是在外国出生和拥有双重国籍的。同样,隐藏海外收入和长期在外国工作的,也不独是移民,土生土长的加拿大人也有。
政府以涉及恐怖活动获判监禁五年作为撤销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包括追溯过去和在外国触犯,大律师公会指出在很多国家,恐怖活动的指控其实是当权者对异见人士和政治对手的惩罚,这些罪行既没有高的司法门坎,而且还罚得很重。
因为触犯恐怖活动而获判监五年的人,很有可能没有犯上涉及伤亡的严重暴行。最近加拿大记者化米(Mohamed Fahmy)在埃及被法院判监七年,便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化米是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公民,被派到埃及采访新闻,却被埃及政府控告揑造新闻、危害国家安全和协助恐怖份子。
这项判决由于涉及多个西方国家的新闻工作者而成为国际新闻,埃及法院审讯的情节荒谬和不公平。但更荒诞的是,加拿大的移民部官员可以透过新公民法所赋予的权力,撤销化米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令他服刑后不能回国!
所谓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推翻政府和叛国,都是由执政者所界定和作出惩处的。无论是南非的曼德拉、中国的孙中山,又或是民运领袖,都可以被当权者认定为颠覆国家的恐怖份子而收监。恐怖活动,并不一定是杀人和放炸弹。至于窃取国家和商业机密的间谍活动,亦可以很空泛。
把持有双重国籍公民放逐
放逐,对一位公民来说,是其中一项最严重的惩罚。这是一种在现代社会被禁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惩罚,并且违反国际公约。
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第6.1条列明,所有加拿大公民都有权进入,逗留和离开加拿大。最高法院过去对6.1条的解释是不容许放逐。这项重大原则,就连宪法内的旦书条文(notwithstanding clause),也不能用作否决。
新公民法其中一项令人惊讶的是,可以被政府撤销公民身份放逐的,不单止那些透过移民归化入籍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就连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孙后代,若果拥有双重国籍或可以申请外国国籍,即使他们一生都住在加拿大,一旦出事,仍然可以被取消公民身份。
由于这项打击拥有双重国籍公民的做法,是受到族裔和国家来源地俱分,既不公平,亦带歧视,亦相信违反加拿大宪法第15条。
加拿大主要报章《环球邮报》以“法律需要公平地对待所有加拿大人”作为社论标题,指出无论一个人犯了多严重的罪行,无论这个人是土生,又或是透过公平和合法方式成为加拿大人,无论这个人是好是坏,都是加拿大人。
该社论认为无论是土生,又或是在外地出生的加拿大人犯法,都应该获得同样惩罚。剥夺公民身份把人放逐,只有那些像苏联的极权国家才会做。
取消公民上诉权利
新移民法赋予移民部官员撤销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极度权力。无论是被认定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的归化公民,又或透过触犯刑事、国防法又或信息保安法而被撤销公民身份的人,除了涉及违反国际人权和战争罪行之外,其它所有撤销都不得上诉和向法院提出复核申诉。
大律师公会指出,新移民法同时根本性地改变了撤销公民身份的程序。
旧有法律赋予当事人到联邦法院聆讯的权利,即使法院认同部长的决定,公民撤销是由院督(Governor in Council)所执行,在撤销前院督都会再审视撤销公民身份的理据和公正性。
新移民法生效后,撤销公民程序只是以文书方式进行。当移民部官员作出决定后,部长会向当事人发出撤销通知,当事人可以书面回复,然后移民部长便会作出最后决定。当事人既不得向法院提出申诉,其撤销亦不会交给院督处理。
大律师公会严正地指出,移民部长绝对不是一位独立和公正的决策者。撤销公民身份如此重大的事情,必须经过正式的聆讯,由独立公正的法官,才符合法治和加拿大公民权的价值。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新公民法实施后,公民的司法权利竟然可以比永久居民和难民还要小。无论是永久居民的入籍申请,又或难民申请被移民部所拒絶,都可以获得独立聆讯,但贵为公民的若果被撤销公民身份放逐,却竟然没有申诉的权利。
英/法语不好便无权投
要求移民必须通过4级英语或法语考试,既不公平(因为这并非人家当初申请移民时政府所定的规举),亦不公道(人家即使在加拿大有生意、工作、付税,生儿育女、住了20年,却因为语文能力未达相当水平而无法入籍),更会做成二等公民(没有公民权亦即没有投票权)。
大律师公会在这方面的分析亦很到位,认为这等同增加第二次语文考试,却并不能准确地评估入籍申请人对加拿大的认识,亦与那些在加拿大居住和工作的人所需要的语文要求不同。
在过去个多世纪以来,很多移民来到加拿大,从事一些不需要读和写英文/法文的工作,他们有交税、参与宗教组织,在小区当义工,照顾小孩,并且和原居地没有多大的联系。他们虽然无能力通过英语/法语考试,但其语文能力却足以令他们成为长期贡献加国社会的一份子。
这样有违宪法、侵犯人权和歧视移民的恶法,难怪有团体和律师宣称要告上最高法院。 就正如保守党的其它法例一样,C-24号法案有很大机会被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违反宪法而被撤销。
但这样煳搅一场,除了为移民和公民制度,带来重大的负面冲击及混乱,亦浪费公帑和法院保贵的资源。
C-24号公民法虽然恶,但更险恶的是法律制定者对移民的态度和恶意。
保守党自从成为大多数政府之后,针对移民的政策和法案可谓层出不穷,一刀切取消几十万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申请,取消企业和自雇移民申请、大幅提高家庭团聚移民的申请门坎、提高入籍条件和现在的C-24公民法案等等。
保守党政府对移民所采取的是铁腕政策和严厉手段,但对于来自西方白人国家的外国劳工却大开门户。
“加拿大的历史包括剥夺不受欢迎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利。C-24号法案是自1947年以来,最激进的公民法修改,赋予政府权力撤销有麻烦加拿大大人的公民权和驱逐出境,就正如日裔加拿大人曾经遭受的对待…在1946年,政府‘遣送’了四千名日裔加人到饱受战争摧残的国家 ,这批人当中有一半是在加拿大出生,从未见过或已经淡忘了日本。”- Robert Adding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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