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一些侨社领袖陶醉于卑诗省政府就过去歧视历史向华人社群道歉之际,联邦政府却匆匆通过C-24号新公民法案。令人震惊的是,这条名为“强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法律,不单没有“提升”华人的地位,反而把华人和移民社群变为次等公民。
当保守党政府早前推出新公民法时,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都落在移民部长一刀切取消投资移民的热烈讨论。很多人当时对新公民法的理解是,新法会再提高入籍的语文要求(把必须通过英或法语4级考试的豁免提高至64岁)、增加居住时间(由3年增至4年)、必须报税及把申请入籍费用增加3倍。
要求14至64岁的永久居民必须考获第4级的英语或法语考试才能入籍,这项条件虽然不公平,但由于4级语文考试的条件在两年前已经实施,所以震撼未算大。
真正令人震惊的,是当法律界在研究过C-24号法案后,向政府和公众发表的专业分析。
代表全国3万7千名律师的加拿大大律师公会(Canadian Bar Association)批评C-24号公民法违反宪法、违反国际公约和严重侵犯人权。
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
虽然加拿大的宪法-人权及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开宗明义地尊定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但保守党政府却首次透过公民法,把加拿大人划分为4大类,不同类别的加拿大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第一类,亦是享有最高权利的,是那些在加拿大出生而没有其它国籍的加拿大人。这批被誉为“真正”的加拿大人无论做了甚么事,即使犯了最严重的法,又或长期在海外居住,都不会丧失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出入境的权利。
第二类,透过归化入籍,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移民。这类人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不会丧失公民身份。不过,若果他们当日的移民申请有欺骗成份,又或有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些透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没有意图在加拿大居住的话,公民身份便可以被撤销。
第三类,虽然在加拿大出生,却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给与公民在海外出生子女公民权,某些国家像埃及和伊朗的公民权甚至可以留传五代。亦即是说,即使埃及裔的加拿大人已经在加国生活了数代,而这些子孙都在加拿大出生,甚至从未踏足埃及,却仍然有埃及国籍。)这类加拿大人若果犯上严重的刑事罪行、叛国、参与恐怖活动、盗窃国家和商业机密、从事间谍活动等罪行,以及日后政府可能加进可剥夺公民权罪行名单上的行为(根据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分析,当C-24号法案打开以犯法撤销公民权的先例之后,政府日后便可以把其它行为和罪行加进剥夺公民权的罪行名单里面)。
第四类,即透过归化入籍的移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大律师公会以真正的“三等”公民来形容这类人。这类人要面对所有在这项法案所提出的,包括具追溯效力和未来政府可能新增加的,都可以令这类加拿大人丧失公民身份。
原来,在C-24号法案通过之前,加拿大政府是没有权力撤销国民的公民身份的。唯一的例外,是当公民身份是透过欺骗所获得。由于政府只是把那个本来便不合资格的公民权取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并不是把一个有效的公民权撤销,所以没有违反国际公约。
但保守党政府却在C-24号新公民法案内,加入以触犯刑事法、国防法和信息保安法来撤销加拿大人的公民权,大律师公会认为这对公民权利的概念和重要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改变。
移民离境可被撤销公民身份
新移民法赋予移民部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可以因为认为一位透过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没有居住在加拿大的意愿(intention),便可以把移民的公民身份撤销。
大律师公会认为这项条文极容易被滥用,相信也违反宪法。这项条件把加拿大人分成为两级:本土出生的加拿大人,以及在海外出生透过移民归化入籍的加拿大人。
本土生的加拿大人完全没有出境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出外旅游、在外国工作和居住,即使长时期在国外生活,也不用担心会被移民部官员质疑没有居加意愿而丧失公民身份。
至于那些在外国出生,透过移民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若果离开加拿大,便要面对丧失公民身份的风险。大律师公会指出,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即使有意愿居住在加拿大,但却因为就业或其它个人原因要出国,只需有一位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位出国移民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政府便可以撤销移民的公民身份。
资深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指出,由于法案没有列出期限,因此移民部官员可以在移民入籍后20年,引用这项居加意愿条款撤销一些在境外工作或回流加拿大人的公民身份。
即使移民未至于因为到外国旅游或工作而丧失公民身份,但新公民法强加给移民的风险和忧虑仍是极不公平的。国家的宪法赋予加拿大人自由出入境和居住加国的权利,为甚么移民归化入籍的公民要担忧出国后,返回加拿大入境时可能会遭遇困难和被移民部官员盘问呢?
大律师公会指出这项条款,将会耗用移民部官员庞大的资源来评核和执行,无可避免地造成更长的申请审批积压。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