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离婚的中国移民想担保新婚丈夫前来加拿大定居,但移民官认为她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有限,财力也相当单薄,认定两人的婚姻是以移民为目的,于是拒绝其配偶依亲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但法官认为移民官裁定并无不当,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来自中国的姚国妙(音译,Kuok Mio Iao)1997年随第一任丈夫及两名子女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不久与丈夫离婚。几年后她在中国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并为其提出配偶依亲申请,但第二年又以离婚为由,撤回配偶依亲申请。
她表示,离婚后与第三任丈夫陷入热恋,于是在2010年12月13日再度为现任丈夫提出配偶依亲申请。
但2011年7月28日,移民官以其在加拿大境内的居留时间不足,两人结婚显然是以移民加拿大为主要目的,且姚国妙并无足够资金担保丈夫及其随行子女,拒绝其配偶依亲申请。
她不服向移民上诉庭(IAD)上诉,强调自己虽住在中国,但与前夫所生子女仍住在温哥华,她在加拿大有两个银行帐户,并租朋友的地下室居住,与加拿大维持紧密连系,应算实质住在加拿大;且婚姻就是要两人同住,要求担保人长期住在加拿大,又要证明婚姻为真,最后可能顾此失彼。
但IAD不为所动,维持原判,于是她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
联邦法官认为,姚国妙从2009年12月离境到中国与配偶团聚,直到案件被拒的555天内,有404天住在中国,比率高达73%,并三度到东南亚旅游,基于这些事实,移民官与IAD认定姚国妙不符合担保配偶所需的居住要求并无不当,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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