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加拿大法庭一直采用3种不同方法,评估公民申请人是否达到公民要求的居住条件,采用哪种测试法,则完全取决于审理该案的移民法官。
据《国家邮报》报导,近日,联邦首席大法官克兰普顿(Paul S. Crampton)在今年5月华裔女子黄红英(Hong Ying Huang)公民申请法庭判决书中,向联邦政府提出非常不同寻常请求,要求解决公民要求规定中一些模糊定义,他说“该案再次说明本国公民评估中一些事项无法接受,需采取措施解决。”
一直以来,加拿大法庭一直采用3种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公民申请人是否达到公民要求的居住条件,采用哪种测试法,则完全取决于审理该案的移民法官,其中一些评估对申请人实际居住要求更严格。
如移民法官裁决被上诉,通常是上诉至联邦法庭,过去15年来,联邦法庭法官们一直抱怨规则不精确,如1998年,一名联邦法庭法官曾表示,一直希望政府能制定更清晰规则,但却一直没能看到。
3种评估引歧义
该案显示,黄红英于2005年以投资移民签证抵加,定居卑诗省里士满,随后在接下来几年中频繁往返加中2国之间,其中2次在加拿大产子,2009年提出公民申请,当时,温哥华移民法官共有3套评估方法,来判断其是否将加拿大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家。
这3套评估方法分别为:1978年的集中生活法,即评估申请人即使长期不在加拿大,但日常生活、社会关系和利益等是否集中在加拿大;1993年的Koo评估法,列出6个因素确定申请人与加拿大的关联,以判定其在加居住时间是把加拿大作为家还是短期探视之地;1993年实际居留时间评估法,这条评估法分歧最少,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公民申请前4年达到至少1095天的实际居住时间。
在黄红英案件中,移民法官采用的是Koo评估法,裁定黄提供的数据不足以反映她在加拿大实际居留天数,认为她更多时间是在中国居住,到加拿大来只是为了生孩子为孩子提供加国教育机会,而驳回其公民申请,黄不服,遂上诉至联邦法庭,克兰普顿大法官经裁定,认为移民法官判决不存在失误或不合理性,因而驳回其上诉,同时利用此机会呼吁联邦政府修订公民法,制定更精确的公民法供法官们参考。
克兰普顿在判决书中说,公民法存在分歧,定义不明确,法庭判决中一直存在判决意见分歧,反映出公民法中一个非常奇特现象,解决这一现状的最好办法,就是国会根据公民法制定一套更清晰的公民评估。
居住时间足够 入籍才有保证
《移民汇编》6月刊登一名台湾移民张青德(Ching-Te Chang,音译)的公民申请例子。张青德移民加拿大后,过了12年“太空人”生活才申请入籍,他不满足4年内在加拿大住够1,095天的要求,但公民法官运用Koo标准同意他入籍。但移民部上诉后,联邦法院法官主要使用居住在加拿大天数标准否定了公民法官的决定。
加拿大《移民汇编》主编、移民律师柯兰(Richard Kurland)对记者表示,目前判断公民申请人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不够清晰。他称,判断入籍资格除了居住天数外还有另外2个标准,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需要,他们可能在飞机上或船上工作,可能因为生意需要经常去其他国家旅行。有些人申请获得公民法官批准,有些人被拒。对于张青德个案,公民法官和联邦法官使用不同标准。他说:“法官可以选择任何标准。”
“所以联邦法庭法官要求清晰(的标准)。” 柯兰说。
多伦多资深移民顾问黄国为认为,政府想使这些标准变清晰很难,因为这是每个人看法都可能不同。张青德个案,公民法官认为他“人不在加拿大,但‘心’在加拿大。” 但联邦法官不认同。
“加拿大的立法很仁慈,除了黑与白外,还加上了‘同情’。”他说,“心在加拿大”很难清楚界定,申请人只能去说服别人接受。不像“对”或“错”那样直接。
黄国为称,联邦法官要求政府澄清,是担心类似的个案继续上诉到联邦法院。这是“浪费纳税人金钱。”
他说,当事人应该尽量住够日子,入籍申请的通过才会比较有保证。
2010年,政府曾试图修订公民法,明确阐述居住时间就是在加国实际居住时间,但由于哈珀少数党政府在非信任投票中未获得足够投票和国会于2011年3月解散而导致该修订案流产,移民部长康尼新闻秘书帕伏利齐(Alexis Pavlich)近日表示,政府目前正在解决这一分歧,很快就会再次提出此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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