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裔印度公民以厨师名义申请临时工作签证,且专长是「印度风味客家菜」,但遭移民官以英文能力及工作经验不足为由拒签。他不服提出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移民官的决定过于武断,未给申请人申诉机会,明显不公,因此撤销裁定退回重审。
华裔印度公民李纽新(音译,Newn Shin Li)于2010年12月3日向加拿大驻印度新德里大使馆申请临时工作签证,以主厨名义应聘到多伦多一家中餐馆工作,他所填写的专长是「印度风味客家菜」。
他的申请案同时附上正式的「劳动市场意见书」(LMO)及加拿大雇主「皇家海鲜餐厅」(Royal Chinese Seafood Restaurant)的聘书。「劳动市场意见书」中载明申请人 必须会说、写英文,且主要职责为印度/广式中餐(客家食物)。
移民部文件明细表中清楚规定,申请工作签证者必须在申请表格中证明具备职务所须之各项要求。
虽然李纽新在申请表中附上1989年及1991年的学校英文及格成绩单,并附上印度一家中餐馆「金皇餐厅」(Golden Empire Restaurant and Bar)的工作证明及薪水单,指他在餐厅中任职七年,专精调理亚洲食物。但审理的移民官认为李纽新的语言能力与工作经验,不符「劳动市场意见书」上所要求资格,因此拒绝其申请。移民官指申请人并未附上英文能力证明,且无法证明他具有调理「印度风味客家菜」的能力。
联邦法官认为,李纽新已提供在校英文成绩,除非移民官对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否则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已提供足够的语言证明文件。
同样在工作经验方面,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已清楚说明他是中餐厅厨师,尽管未特别指明是客家菜,但只要简单的询问即可澄清此疑点,但移民官却直接拒签,明显不公。因此将原裁定撤销,全案退回交由另一名移民官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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