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孙先生先胜了第一个回合。
几个月后,正式的上诉开庭了。此次开庭阵势不小,三个法官一字坐开,威风凛凛。Khan 先生这回出庭了,他西服革履,外加上一件律师上庭的黑袍子。法庭上三位法官轮番盘问起Khan 先生。口气彬彬有礼,问法却煞是严厉,精确,甚至刻薄,招招直打Khan先生的软肋。几个回合下来, 风度翩翩的Khan 先生吃不住劲儿了,竟在庭上大喊大叫起来。 ( 这是我的钱!这是我的钱!)法官叫住了他。「This is my money! This is my money!」「Calm down, have a seat。」 ( 安静, 坐下!)
经过庭审,判决孙先生全胜,除了原判令的第一条即「Khan 先生从此不再是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保留外,其余均被推翻。Khan 先生必须把属于孙先生的近三万元赔偿款归还,孙先生无需付法庭费用,孙先生今后因此案拿到的赔偿款与Khan 先生无关,并且还要付给孙先生的legal cost (胜方在此庭的花费) 。
Khan 律师后来一直叫嚷他要上诉,等到今日,也没见他上诉状子递来,他自己倒是逃之夭夭了。
律师躲猫猫:执照被吊销还可能进监狱
孙先生拿到法庭判令,马上朝Khan 律师要钱。孙先生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拿到法庭判令不等于就拿到钱,你必须自己去要。如果对方不给怎么办?那还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要走,债权人如不请律 师,还得做可观的法律文件, 直到最后一步, 如债务人一直耍赖,不还钱,债权人如能向法庭证明这一点,就可向法庭申请 Contempt Order。(意思就是债务人蔑视法庭而下的又一个判令)。
拿到法庭强制执行的这个判令,后果是严厉的。简单点说,不还钱,就去坐牢。当然还有其他处治,哪一条都比还钱要严重。这时候把这个法庭的判令交给警察,警 察得管,债务人就是通缉犯。
孙先生拿到法庭判令后想找Khan 先生要钱却无论如何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不接,发email不回,找到家里去发现Khan 已经搬家了。
这一切难不住孙先生。按照法律程序,孙先生必须把一个法律文件叫 Notice of Examination
亲自交给Khan 先生,不能寄,可是找不到人如何交?孙先生找到一家专业送达文件的公司,花了60元服务费请对方送达Notice of Examination。这家公司派人去Khan 的住址发现人去楼空,又给Khan 打了电话,Khan 居然接了,听到是要送达此文件时,Khan 说他不会合作的,并立刻挂断电话。这家公司给出具了相关证词,证明Khan 故意不接受法律文件。拿到这个证明后,孙先生就立刻做一个Motion, 向法庭申请改换法律文件送达方式,由亲自送达,改为电子邮件送达。
目前孙先生已经通过一种叫做 walk in Motion 的法律程序, 在一个星期内得到了法官的批准,可用电子邮件送达文件。就是说在两个星期内,Khan 先生将通过电子邮件接到两次Notice of Examination。他必须拿着这份文件到一个叫做Office of Victory Verbatim 的办公室,在被录音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孙先生交待他的财务情况:包括银行账号、每月进帐、存款多少、股票、信贷、保险、土地房产、汽 车、等等。 如到时不来, 该办公室将向法庭出具一纸证明,证实他的缺席。如两次缺席,孙先生就可拿着这两张证明到法庭申请Contempt Order。
到那个时候Khan 先生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乖乖还钱,要么被监禁。如果警方找不到他,他就会出现在警方的通缉名单中。
孙先生说,折腾了几年他自己也说不清当初这个官司该不该打,如果不打,你就会被人无止境欺负,孙先生以自己切身的经历体会到有些人欺负人从不知道适可而止,如果你不想忍气吞声,就只有用法律保护自己。
打了官司也赢了,赔的钱也说得过去,但他确实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拿回的赔偿远远不及他这么多年的损失。
但是孙先生说他不后悔,他说,人逼到那份上,他别无选择,他认为这也是当时最理智的做法。
孙先生说, 在异国他乡求生不易。有类似经历的同胞会不少。如这些同胞有个平台,在困境中能有个互相的支持和抚慰, 这对被欺辱被损害的弱者们来说,每每就是生命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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