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在加拿大上法庭打官司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毕竟是“上法庭”,不是去上厕所,能不去最好不去。因为驾驶的原因,我昨天上了法庭。说起原因,与许多人一样------超速了。
那还是整整一年前的事情,因为一些原因,我的油门稍微加重了一些。虽然是短暂的几秒钟时间,但还是被火眼金睛的警察逮到了。也许是念我“初犯”,再加上超得有限,而且立刻慢下来了,所以只给了我几十刀的处罚,不扣分。过程中警车发现我的驾照好像少贴了什么,就又罚我110刀。我那个郁闷啊。看到两张黄单子已经拿过来,没什么好说的,认了吧。
据警察说,第二张ticket的110刀只要到了法庭就可以销掉,但我事后第10天去了那里,却被告知我只有2个选择:要么交钱,要么打官司。看来只能打了。
我盘算如下:这第二项问题不大,我资料齐全,估计到了法庭上就能立刻被取消。而第一项有点麻烦,虽说我有一些理由,但毕竟时速有超过限制的事实。但我决心打这官司,我要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从经济上来说,即便我打输了,给我一倍的处罚,也到不了100刀,我输得起。再说,对我来说,上一次法庭,也算是弥补了我在这方面空缺,徒增了“北美经验”。以后碰到唐炜臻,也缩短了距离,“咱也是山上下来的”。打了。
但好生奇怪,去年做出打官司决定,隔几周收到法庭通知以后,就再没有下文了,跨越一年,即便到了今年指定的日期到达前,也没见法庭有另外提醒类通知寄过来。真不知道哪位当事人如果忘记了这档事,该怎么办,后果会如何。
按照通知上的要求,我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了规定的地方----法庭----一切都象自助,既没人问你什么,也不需要你问什么,因为那个指定的法庭外面有时间表,有你的名字,“被告人”。
看看时间到了,我就不请自进,进入了那庄严的法庭,看到那些和我一样的被告人们,正无精打采地坐在长凳上两眼发直。突然听到有人说到我的名字,就立刻趋声前去。原来那个人可能是“控诉人”吧?我的“对头”,一个年轻、漂亮的女性,一双大大的杏子眼,乌黑,发亮。但我知道,这个时候要用“时事版面”态度看待她,而不能用“情感画廊”心情应对她,何况我现在是“带罪之人”,我努力控制自己的眼神。控诉人就是那种把人踢进监狱的人,越漂亮的女人越心狠手辣,越危险!(这是张无忌他妈妈的名言)。这个控诉人要与我认罪协商,如果我认了第一项罪,她将放弃第二项罪的指控;但如果不认,好像会变本加厉的意思。我以坚决的态度“NO”掉了她的提议!这么热的天,好不容易来了,转一圈就回去了,这北美经验太不扎实了。在得知我的态度后,我被安排坐回长凳上去。
接着就是看别人怎么过堂了。几乎清一色plead guilty(认罪)走过场,两三分钟一个。我靠,既然认罪,还来打什么官司? 有个只罚50刀的家伙,你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就为了减半罚款,就(起码)来2次,外加停车费,你值得吗?
轮到我了,终于有了别的剧情-----当法官问我时,我plead not guilty(俺不服)。一语甫出,立刻场景顿变,控诉人、证人,宣誓的宣誓,举证的举证,场面相对前面的要大多了。此时的我保持两个字:“淡定”!
我想到了米烂了苦心编造谣言的辛苦;想到了爱国侨胞的瞎起哄;想到了酒中仙似轮非轮的尴尬;更想到了那些忧国忧民、恨国恨民的无聊斗士们。这一切的一切,化作我巨大的倔强-----我义无反顾、大马金刀地坐上了被告席。
看证人的发言(就是逮我的那个警察。今天虽然你没穿制服,但你穿成便衣我也认得你!),我侧目聚精会神听着,不时点头,以示我对他的举证表示认可。但控诉人的发言让我难以接受。她似乎在对证人频频发难,简直像是我的辩护律师,立场哪里去了?有好几次的诘问都有点强词夺理了,我真想帮我的证人(那个死警察)说上几句公道话。不过,证人的话里面也不是没有破绽的,我在点头的同时,默默记下他的漏洞。我是谁啊?打不烂的不死鸟。再加上我事先准备的资料,等一会我就驳你个哑口无言!瞧着吧。
就在控诉人与证人不停地你来往往到了关键时,法官喝停了他们!我知道,接下来该是我上场进行自我辩护表演了。我不紧张。
只见法官冷冷地盯着我,缓缓地说:“由于证据不够充分,我决定撤销对这个人的全部两项指控。next”。
啊?见控诉官对我微笑,示意我退场,我一头雾水。这就完了?
看到next已经上来,我不由自主拖拉着身子下去,迷迷糊糊走向门口。回头看,那漂亮的控诉官,这么年轻、漂亮,象某个电影明星。而且,她还是个华人!
各位,要想见如此漂亮mm控诉官不难,多吃几张tickets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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