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买家的问题,导致了房屋买卖没有成交,卖方随后把此房屋出售给他人,原先买家所交的定金归谁呢? 房产律师魏绥德(Mark Weisleder)在多伦多星报电子版上撰写文章,举实例说明此事: 艾耶尔(Shankar Iyer)和拉玛却登(Bala Ramachandran)2003年9月初同意从愉悦开发公司(Pleasant Development Inc)购买价值28万9000元的一处新房。他们缴付了1万元定金,建商9月16日收到了定金,但两人第二天反悔,并要求建商退还他们的定金。 建商拒绝退还,并将新房以低于原先约定价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也保留了定金。 该夫妇到安省小额法庭起诉建商,要求拿回定金。在此案听证过程中,法庭考虑是否准许建商保留全部的定金,法官裁定:建商仅能保留700元,亦即房屋实际售出价与原先价格之间的差价,法官命令建商把余下的9300元退还最初买家。 建商上诉。三年之后,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布朗(Brown)裁定,尽管建商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照样可以保留全额定金。 针对这个案件,法官引用法律说:「即使卖方以更高的价格重售房屋,售价足以弥补最初卖房招致的损失,卖方还是可以扣留定金。」 这意味着:如果是买家的过错、导致了原先买卖没有成交,卖方即可保留定金。这个规则仅有一个例外,即定金与买卖损失之间的比率过于离谱,有时定金的丧失相当于是一种惩罚,此时,卖方即不能保留定金而应将其退还原先的买家。 买家声称,1万元的定金损失与卖方的损失不成比例,但法官指出,他俩支付的定金仅等于房屋售价的3.6%。 魏绥德认为,定金必须相当于房屋售价10%以上,如果卖方重售时并未遭受很大或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原先买家才能要回定金。 在买房签约之前至少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先知晓自己的权益,再在买房合约上签约和交付定金;二、作为买家,必须知道,一旦在一份合约上签字和表示同意接受,就不能反悔,哪怕在次日反悔也来不及;三、如果买家违约,卖方不仅可以兴讼追索任何损失,即使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他们多数情形下也可以扣留定金;四、如果此事闹上法院,任何定金都将被扣留在房产经纪信托帐户,一直到法院裁定出来为止,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历经两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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