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载拿一名法官批评骑警太快销毁证据﹐指警局保存视频录像的政策有问题﹐否则一段视频证据本可用在一宗醉驾案件。 省法庭法官托特(Judge Clifford Toth)在8月18日的裁决文写道﹕「我只能认定﹐警方不理解保存和披露证据的义务。」托特的批评﹐针对沙斯卡寸旺省所有骑警分队﹐及其保存监控视频录像的政策。 托特裁定﹐指控司机醉酒开车的个案需撤销。涉案司机2009年6月在拉姆斯登(Lumsden)被骑警截停﹐怀疑他酒后驾车。被告被带到警队﹐以进行呼吸测试。 裁定书说﹐警局内到处有录像系统﹐包括监房和呼吸测试室。男子被控后﹐他的律师7月16日向检察官要求录像拷贝﹐检察官向律师发送一些文件﹐但不包括录像。 裁定书说﹐6月27日的录像﹐在55日后﹐亦即8月21日「按警队政策」被洗掉。「因为检察官有义务保存证据﹐被告方要求录像数据﹐检察官未能提供﹐构成不可接受的疏忽。」 法官也批评骑警处理录像数据的作法﹐「现在是2010年﹐录像带记录系统已经很少见。」他说现时不再需要储存大体积的录像带﹐骑警可在数码光盘或记忆棒上储存大量视频。 托特说﹐录像数据55天的保留期太短﹐应被延长到6个月或1年。他也提及国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安河﹐也有类似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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