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车辆的保险价值由新车的购置价决定,包括车辆单价和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决定,也可由被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汽车的实际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是: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二手车在投保时,依据不同情况选择附加险种,投保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赔偿分全车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仅对上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盗抢险的车辆进行赔偿,如果二手车投保时保险金额是按新车的保险价值确定的,这时该车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但保险金额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当车辆遇到全车被盗、抢3个月以上,经公安立案侦察未破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按规定比例计算赔偿,以不超出上保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赔偿金额的20%由被保险人自付,如果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低于该车保险价值的20%,可得的最高赔偿金只为投保车辆出险时保险价值的20%,赔偿后,该车的权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当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损坏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除规定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关,如果二手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按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那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但等于实际价值。遇到车辆被盗、抢造成全车损失时,得到的赔偿与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相同,但遇到部分损坏时却不同。保险车辆得到的修理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车辆损失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如果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所以,在给车辆上保险时应该实事求是,足额投保。 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一辆汽车的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拍卖,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同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保险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一、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12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96000×80%=768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80%=640(元) 二、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8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80000×80%=64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00/120000×800×80%=426.67(元) 三、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60000×80%=48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60000/12000×800×80%=320(元) 另外,当赔款达到应交保费150%时,保险公司还要加收应交保费的30%,并在赔款中扣除。 保额越低,所交保费也越低,得到的赔款也就越少,所以二手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该车的过户票,也可以按实际价值,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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